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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江耿旻 - 人事室 | 2023-08-08 | 點閱數: 170

一、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則應繳納2份,並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超商代繳者,並應檢附超商開立收據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如班級前3名獲減免學雜費)、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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