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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青芬 - 人事室 | 2019-01-15 | 點閱數: 377

說明:

1.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收據;公私立高中()以上者,免附學生證,改以「收費單據」繳驗,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

2.倘轉帳繳費者,除繳驗轉帳繳費收據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請。

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86日局給字第0990063859號函略以,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目前各相關部會提供之助學補助措施亦均有擇優擇一支領之規定,如教育部訂頒「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等及行政院99617日院臺教字第0990034693號函規定:「已有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綜上,為合符前開行政院政策及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公教人員除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外,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助學措施擇優擇一支領,以避免重領情事發生。

5.實際繳納之學雜費若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6.倘具前開資格者,於本年227日(星期三)前檢具「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1份、收費單據1份(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單據)、戶口名簿(首次申請者),逕送人事室辦理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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