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6.28 修正)》 現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六年訂定發布 ,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相關實 務需求及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進行整體通盤修整檢討及全文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爰修 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配合修正公布後之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 正條文第一條) 三、有關聘任機關名稱由「中小學」修正為「學校」。(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四條及 第十七條) 四、有關權責機關之名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 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五、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發布之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用語,爰酌修文 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六 條至第八條) 七、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 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明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當然暫時停止聘約之執行與暫時停止聘約之執行之要 件、程序及待遇補發之樣態及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十、配合修正公布後之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用語,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 十五條)